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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黄河口普法|科技助力治超执法 非现场执法显成效

    时间: 2024-04-28 13:35:02 | 作者: 乐鱼官方网站

    非现场执法是当前公路治超交通执法乃至公安执法领域的一个流行词汇,之所以称为“非现场”,是与执法者

  非现场执法是当前公路治超交通执法乃至公安执法领域的一个流行词汇,之所以称为“非现场”,是与执法者身处现场对违法者进行处罚相对而言的。非现场执法一般是利用现代化科学技术手段,对交通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自动监测,根据技术监控记录资料对交通运输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的一种执法模式。今天我们通过两起非现场执法公路超载的案例来了解下超载相关的法律和法规,提醒广大市民司机朋友们不要超载,安全驾驶。

  2023年3月,某物流运输公司车牌号为晋C**(黄色)、晋C**挂(黄色)在通过S300K**+**路段时,设置在该处的超限检测技术监控设施显示该车为6轴,限重49吨,车货总质量为62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量检定规程(JJG907-2006)》规定超限电子检测设备在使用中允许5%的误差,现按-5%认定,本次运输车货总质量为58.9吨,超过国家限定标准9.9吨,超限率为20.20%。某物流运输公司晋C**(黄色)、晋C**挂(黄色)车辆涉嫌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

  2023年5月,车牌号为鲁R**(黄色)车辆在通过S227 K**+**处时,设置在该处的超限检测技术监控设施显示该车为4轴,限重36吨,车货总质量为50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量检定规程(JJG907-2006)》中规定超限电子检测设备在使用中允许5%的误差,现按-5%认定,本次运输车货总质量为47.5吨,超过国家限定标准11.5吨,超限率为31.94%;某有限公司鲁R**(黄色)车辆涉嫌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

  以上两个案例中的行为违反了《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载运可分载物品的超限运输车辆,禁止行驶公路。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其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或者总质量未超过本规定第三条规定的限定标准,但超过相关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不得在该公路、公路桥梁或者公路隧道行驶”规定,依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车辆违法超限运输的,由公路管理机构依据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按以下规定给予处罚:(二)车货总质量超过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至第八项规定的限定标准,但未超过1000千克的,予以警告;超过1000千克的,每超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允许超出30000元”规定,分别决定给予以上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罚款伍仟元整、罚款陆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条: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或者汽车渡船的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不得在有限定标准的公路、公路桥梁上或者公路隧道内行驶,不得使用汽车渡船。超过公路或者公路桥梁限载标准确需行驶的,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并按要求采取比较有效的保护措施;运载不可解体的超限物品的,应当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时速行驶,并悬挂明显标志。

  运输单位不能按照前款规定采取保护措施的,由交通主管部门帮助其采取保护措施,所需费用由运输单位承担。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有下列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反本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未经同意或者未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

  (四)违反本法第四十八条规定,铁轮车、履带车和别的可能损害路面的机具擅自在公路上行驶的;

  (五)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

  (六)违反本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六条规定,损坏、移动、涂改公路附属设施或者损坏、挪动建筑控制区的标桩、界桩,可能危及公路安全的。

  3.《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轴荷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限定标准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4.《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车辆违法超限运输的,由公路管理机构依据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按以下规定给予处罚:

  (一)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未超过4.2米、总宽度未超过3米且总长度未超过20米的,可以处200元以下罚款;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未超过4.5米、总宽度未超过3.75米且总长度未超过28米的,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超过4.5米、总宽度超过3.75米或者总长度超过28米的,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车货总质量超过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至第八项规定的限定标准,但未超过1000千克的,予以警告;超过1000千克的,每超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允许超出30000元。

  有前款所列多项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的,相应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的罚款数额应当累计,但累计罚款数额最高不允许超出30000元。

  非现场执法是一种科技治超手段,是公路治超执法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交通主管部门以相关技术监控和检测设备记录作为执法证据材料,配以其他依据为辅证,形成完整证据链后,依法对超限运输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给予查处的执法模式。通过治超非现场执法和现场执法相结合的方式,让治超治理从点到线再到面,让违法超限运输车辆“无路可走”。同时,要严格落实“一超四罚”,推广信用治超,通过联合惩戒的方式,让各部门形成合力,提高违法成本,对于严重违法超限运输形成震慑力。交通运输部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的关于印发《道路运输企业和城市客运企业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的通知(交办运〔2023〕52号)第五条明确规定:“道路普通货物运输企业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二)所属货物运输车辆运送过程中违法装载导致车货总质量超过100吨的”。违法超限运输行为直接危害人身和财产安全,切莫存在侥幸心理,最终走向违法犯罪的道路。为了您和家庭的幸福,请不要超限运输。